一、墊付款制度的意涵
墊付款,係指行政機關於「法定預算」以外所墊付之款項;並應於事後補辦預算,而收回歸墊轉正。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如因應特定支出,卻無法及時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者,就得利用墊付款的預算財政制度。但為避免墊付款的預算財政制度造就行政機關過多的裁量空間,目前單就地方行政機關而言,如擬利用「墊付款」者,通常限於特定支出,例如:
(一)國家經濟遭逢重大變故,地方行政機關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或是因應災害所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款項或救濟支出。
(二)地方行政機關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政事急需所使用之支出(但地方議會開會期間,涉及補助款之墊付者,仍應先專案送請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三)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或是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又此等經費原則上亦應先專案送請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墊付款制度的政策法律分析
基於前述說明,再從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施政的立場觀之,通常墊付款(墊付案)的提出與運用,係為爭取施政時效或有效運用資源的必要措施;但反向思考,墊付款(墊付案)過多的話,則表示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能力可能大有問題,例如預算編列與執行顯然不當使然。
比較麻煩的是,現在地方行政機關所利用的墊付款(墊付案),似乎都是為了爭取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補助款而設[1]。也就是說,地方行政機關好不容易向中央或上級爭取的補助款怕未納入預算或太慢納入預算而有被收回之虞或即將影響執行時效之故,就會採取墊付款(墊付案)的措施,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再補辦一次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而順利將墊付案予以轉正。
就此而言,墊付款制度也將提供地方府會關係角力的空間,另將實質變更原先法定預算的拘束效力。因為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墊付案的話,則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將形同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並將使法定預算的實質內容不斷變更;若不同意墊付案的話,則地方行政機關的特定支出將形同違法,且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也會面臨民意或利益團體的壓力。
三、代結論—未來地方府會關係的新戰場
更麻煩的是,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期間,業通過地方行政機關所提議的某筆墊付案,但地方行政機關卻於事後延不執行或拒不執行該筆墊付的話,則將如何處理?[2]
蓋理論上,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的決議,地方行政機關應予以執行;延不執行或拒絕執行的話,可由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報請自治監督機關協商解決之。惟實務上的情形卻是,另按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所指,地方行政機關又非無政策變更之權,惟僅進行政策變更之際(例如延不執行某筆墊付款的話),亦應向地方議會或代表會說明並備質詢,對此延不執行或拒不執行的行政行為,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如有不服,又似乎僅能依法向自治監督機關請求協商解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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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之各項計畫通常也會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於○○年○○月底前,完成預算程序,或協調地方民意機關同意以墊付案方式辦理,否則逾期的話,則補助款將予以收回。
[2] 這是筆者補教私塾期間的學生,也是目前任職於基層代表會的昔日舊識之提問,有興趣者更可以查看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2005/8/30的留言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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