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公務預算和基金預算有何不同?


  1. 預算法第4條指出:基金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2類。即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而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每一個普通基金都有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列預算,其按機關別所編的預算單位預算公務預算只是「單位預算」的俗稱,在預算法中並無這個名詞。
  2. 另每一個自治團體或為某一特定政事,或為照顧某一特定弱勢族群,或為基於受益者付費、使用者繳費原則,成立專款專用或使用者繳費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基金預算只是「附屬單位預算」的俗稱,在預算法中並無這個名詞。

  • 例如:
    各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除北高兩直轄市外, 皆因財務調度、人力與會計作業等影響,均以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基金預算)作。

有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制度之特點及預算編列與執行上之差異分述如下:
一、單位預算制度
     有關單位預算制度其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規範,係依照各縣()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縣()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所有收支均應併入總預算內,預算編列分經常門及資本門;預算依編製階段不同,可分為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再者按預算提出時機不同,又可分為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均應依法辦理。
二、附屬單位預算制度
     有關附屬單位預算制度對於預算編列及執行,係依各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其預算編列一年僅辦理一次,不因編審、執行時點及提出時機不同而有其他名稱,另依照預算法八十七條及八十八條規定,只要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實際需要,經依規定程序報准,附屬單位預算得於預算所定項目外,動支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其作業收支,還可以併決算處理,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則可補辦預算,在預算執行上具有較大之運用彈性。
三、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制度之差異分析
     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制度針對預算編列差異部分,簡略敘明於表1,而預算執行方面差異列於表2。從表1可知其依據不同,所以使用之預算表報全然不同,另單位預算可辦理追加預算,因須透過法定預算程序較為耗時,故預算執行較無彈性;另附屬單位預算係透過預算執行方面授權,不需透過繁複之程序,故執行較有彈性,較能因應業務臨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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