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小心,校長沒有否決權!

教評會決議 校長事後擅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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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校長遴選、教評會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介紹!
講述者:王嘉蘋
經歷: 曾任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90/8/1~91/7/31)
              
現任台北市教師會文宣部主任(91/8/1~92/7/31)
台北市修德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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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教師評審委員會運作之實務相關問題Q and A
(感謝劉國兆、陳慶恩老師彙整)

1.關於學校校長對教評會所作決議既不同意,亦不依規定執行?
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校長已為當然委員,校長已無覆議權,即應接受審查(議)之決議。
校長若未依相關法規處理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適當之輔導、糾正、或懲處。

2.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是否發給聘書?
答: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是否發給教評會委員當選聘書,各校於教評會委員選(推)舉產生後,除公告當選委員名單外,應以學校名義函聘,以示隆重,至於是否製發聘書可由學校自行斟酌。

3.中小學教師長期聘任聘期疑義?
答: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則同一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應為一致,不宜訂定某一不確定聘任期限,再由教師自選受聘年限,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長期聘任,校長亦同意發聘,教師如不願接受時,得經雙方(學校與教師)同意後以續聘方式辦理聘任。

4.關於中小學校本部與附設補習學校合併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於本校與附設補校間教師職務調整時,是否應提教評會審議疑義?
答:中小學校本部與附設補習學校合併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者,基於本校與附設補校教師之聘任均係經由同一教評會審查通過,因此,現職教師於本校與附設補校之間相互受聘任教,同意由校長逕行發聘,免再提教評會審查。

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教評會會議紀錄負責單位?
答:第十一條規定:「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相關單位協辦...。」,會議紀錄宜由學校就現有人力妥為調配運用。如人事單位人手不足,自得指定教務等相關單位人員負責。

6.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如違反應自行迴避時,應如何處理?
答:第八條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因此,如教評會委員違反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時,則該會所作決議應認為有瑕疵,宜由學校教評會重行議決或設法解決。

7.自八十六學年度起,介聘他校教師兼主任或具候用主任資格之教師來校任教師兼主任職務時,教評會之審查疑義?
答:「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為教評會之主要任務之一,因此,教師兼主任職務,宜由教評會就擬聘之教師本職是否聘任予以審查,且仍應公告甄選(註明教師兼主任),以杜爭議。
至於本職教師聘任後其兼主任職務部分,則屬校長權責。

8.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應如何請辭?
答:惟當選後如因故無法擔任委員職務時,得以書面向學校(校長)提出,經學校同意後辭去教評會委員職務,學校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可資遞補時,應即辦理委員之補選(推)舉。

9.教師如因故擬在聘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至他校任教,是否應經學校(校長)同意?
答: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教師...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因此,教師如因故擬在聘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至他校任教,應經學校(校長)同意始可。

10.如果學校就是不按照規定,推(選)出教評會委員人選,其決議效力?
答:如果學校教評會不依設置辦法規定辦理,該教評會做出的任何決議都將無效!例如:該教評會決議資遣某位老師,因該教評會本身設置即違反規定!教師可提起教師申訴,將可獲得申訴有理的勝訴判決!

 11.教評會運作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答: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請示釋疑,如運作發生爭議而生申訴、訴願或訴訟則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

12.代課教師之選聘是否需由教評會審查?
答:依代課時間而定,長期代課(三個月以上)須經教評會審查。(依89.01.17教育部頒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規定)

13.實習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有無擔任教評會的權利?
答:無法擔任,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14.教評會委員開會時可以找人代理嗎(例如:家長會代表)
答:不可以,法定執行公務,並經選(推)舉產生之人員不得代理,只有缺席(含請假),出席兩種狀況。(教育部88.7.5台(88)人(一)字第88068535號)

15.教評會是否有權決定減班超額教師?
答:各學校可經校務會議,自訂遷調標準;但應將相關人力需求資料,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由教評會自訂辦法。
(依86.5.7北市教人字862272900號減班調校暨分發作業之調查說明第三條之意旨)

16教評會之選舉委員可否依部別、年級別、科別、未兼行政之教師與兼行政教師等設定比例,分別選(推)舉之?
答:可以,在不違背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前題下,得由各校依其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決定後辦理。
(依教育部88.12.488人依第88151999號書函)

17.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可否指派擔任兼職行政工作之教師參加?
答: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參加(台北市教育局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北市教人字第8621948700號函)。

18.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流程?
答:審議不適任教師的作業原則規定: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報局備查。並須有相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表(依據北市教人字09029108700號)等。
   
各校教評委員應審慎為之!

19.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應注意迴避原則?
答:依據本法第八條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之意旨:遇有
   
校內賓習教師報名參加甄選.學校由具指導教師身分之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擔任命題及評分工作;或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等關係,應注意迴避原則。(教育部91.2.18部授教中()人字第09105300761號)

20.跨學年留職停薪,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如服務成績優良,可否於下學年度繼續留任免再次辦理甄選?
答:為維護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權,尚須經次學年度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方得繼續留任免再次辦理其代理教師甄選。
(依教育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台(87)國字第87077267號函辦理)。

21.教師評審委員會甄選教師時,相關權責運作方式疑義?
 
1)有關甄選簡章之訂定及甄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等疑義?
答:甄選簡章宜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按學校行政單位依校務發展所提之用人需求擬定。
至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經決議,成立「甄選小組」辦理教師甄選事宜時,有關甄選小組之組成份子、運作方式等宜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明訂規範,以資依循。(教育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台(88)人(一)字第88019000號)
『註:成立「甄選小組」辦理教師甄選事宜時,甄選結果仍須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提請學校公告。』
2)現職校長回任教師,是否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始得聘任為教師?
答: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校長回任教師係由主管教行政機關逕予分發,自不必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88)國字第88100722號).


拾、主任介聘學校,教評會委員應注意之事項
(感謝南投縣教師會整理撰稿)

1.
如有縣內其他學校教師想要調進學校擔任主任的人選,在行政程序上,該員須先以教師之資格由教評會先行同意初聘後,校長始可給其推薦書,才可據以陳報縣府完成介聘。若校長未先召開教評會同意介聘後,即先行給予推薦書,則校長已不遵守行政程序,不尊重教評會,教評會則沒必要替他背書,若教評會多數委員不認同,可行使否決權,讓校長自行善後。(本縣介聘注意事項第七條)

2.
大家要有個觀念就是:校長直接欽定欲調進學校的主任人選,教評會並非一定得同意不可。教評會委員針對該候選主任之教師個人條件,是否具有達到本校發展需求的特質,得進行實質審查。如果審查時發現主任候選人並不合適,寧可讓其出缺,再另公開徵聘,若無其他適當人選時,聘用校內無主任任用資格之教師(代理主任)也是可以的。(校長在校服務有時限,主任沒有,也許換了校長,這位主任就回任教師)所謂實質審核的方式是:如同一般或代理教師介聘甄選,可邀請主任報名人選到校說明,教評委員針對該員是否具有學校發展所需要的的專長、教學能力及教育理念、人品操守、與人溝通協調能力、等等,進行瞭解與審查,並非僅只能做書面審查而已,當然要求試教也在合理要求之列。

3.
如果校長要求或認為:主任調動及介聘應比照縣外教師調動之規定,只要未具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之情事,教評會不得拒絕。這個觀念是不對的,縣內教師及主任調動並無此規定(超額教師不含在內),請他拿出主任介聘比照縣外教師介聘之規定來。
以下是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4.
當委員們在行使是否同意該主任候選人受介聘為學校教師之投票,最好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這是對委員們的保障,與學校自辦代理教師甄選時具名打分數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校長要用舉手表決或鼓掌通過,請各位一定要堅持,勇敢發言,先訴諸表決投票方式,最好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後再進行投票。

5.
開會過程中如發現會議程序及表決結果不合議事規則或有不法之情事,可以「撤簽」(即把簽到簿上的簽名劃掉),同時請(要求)人事承辦人員將個人針對不法或不合規定所做之發言,列入會議紀錄。當然如果主席或紀錄一路顢頇到底,最好是讓該次會議「流會」,不過要讓撤簽後出席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行。

6.
如果校長或人事未能事先提供參加介聘之主任的個人資料,委員們可以先要求表決延後審查,以便先對候選人個人的背景及行事風格等進行查訪。如果委員們針對某個提案決議先行「擱置」暫不處理,則須達到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始可通過。

能為學校覓得具有良好領導能力的優秀主管,學校的師生們才有美好的願景與未來!這也是身為學校教評委員之職責與重大使命!!! 衷心的期盼 ………  教評委員們,辛苦了!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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