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決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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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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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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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最有利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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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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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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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購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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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採購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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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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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08.14函修「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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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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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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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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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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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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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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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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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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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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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公告金額以下可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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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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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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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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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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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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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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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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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為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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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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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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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廠商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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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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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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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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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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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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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第56條第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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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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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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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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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審)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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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委員五至十七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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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適用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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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成立,不需外聘專家、學者,委員人數建議同左五至十七人。(建議稱為評審小組避免混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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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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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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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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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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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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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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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底價時機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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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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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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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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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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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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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採行協商。固定金額或費率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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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第二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採固定金額或費率,議價程序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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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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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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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家以上分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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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3.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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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專8條、技11條、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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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用「準用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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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比減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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